建设用地使用权能设定期限地役权吗?
地役权是指一方土地使用人(需役地)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利用他人的土地(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土地的效益,而对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义务容忍这种利用。在《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地役权,但需遵循合同约定,并且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不能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地役权能否抵押贷款?
地役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地役权的抵押并非像土地使用权或房产那样常见,其抵押的可行性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地役权的性质、期限、设定方式等因素都会影响其是否能够抵押以及抵押的价值。此外,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可能会对地役权的抵押有特定的要求和审查标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这意味着地役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物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则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包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地役权虽然不是直接的土地使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使用权,因此可能适用于这一条款。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对抵押登记进行了规定,但具体到地役权的抵押,需要参照地方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以上分析是基于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抵押操作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地役权的具体类型、设定方式、有效期限等,并咨询专业的法律和金融顾问。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设定期限地役权的,但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应详细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操作合法合规。